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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挖老单位“墙脚”也是侵权

时间: 2013-04-25 22:34 分类: 职场八卦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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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是第13个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日,昨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洛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向社会公布了洛阳最近五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类型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行政案件等。白皮书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角度,分析和透视了洛阳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建议和对策。

○●互联网成侵权案件多发领域

五年来,洛阳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01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67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9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5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252件,占受案总数的44%;专利案件128件,占受案总数的23%;商标案件86件,占受案总数的15% ;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占受案总数的2%;技术合同案件19件,占受案总数的3%;其他类型案件72件,占受案总数的12.8%。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88件,结案率97.9%;调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6件,调撤率达74.1%;判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4件,上诉28件,上诉率5%;申请再审5件,申请再审率不足1%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多样化。从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逐步扩展到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网络传播权、特许经营合同、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侵权纠纷为主。侵权类纠纷案件为462件,占总受案数的81.5%。在侵权类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近一半的比例;其次是专利侵权案件,比例达到23%。在侵权案件中,销售类侵权案件又占相当大比例。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关联案件占比例较大。被告多为洛阳市卡拉OK歌厅、网吧、 超市及个体工商户等。互联网产业经营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如网吧一般仅认识到传播黄色、暴力内容为非法行为,但对未获著作权人许可,在局域网内使用影视作品行为亦为违法行为的认识模糊。因此,互联网成为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

○●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在审结的555件民事案件中,449件都是外地人到洛阳法院起诉维权,占受案总数的80.9%;洛阳本地人起诉维权的案件仅106件,占受案总数的19.1%,呈现“外地人维权居多,洛阳本地人维权的数量相对较少、败诉率高,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特点。刑事案件仅占总数量的4.2%,行政案件则仅占总数量的1.5%。刑事案件数量较少,是洛阳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五年来,洛阳全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仅25件,这和逐年上升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说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一些企业属于在先使用,但并未申请专利权,使得这些企业既丧失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该产品的权利,也因为未申请专利而不能获得专利权这一无形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初期,因未能预见其发展态势,往往忽略了对企业的名称、字号或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以至于他人申请注册后,反过来以该企业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有的企业即使发现侵权行为,本着息事宁人或忍气吞声的态度,很少到行政机关或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

○●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创建良好环境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杨连专介绍,在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洛阳本地人起诉维权的案件仅占五分之一,说明了洛阳人维权意识低。“我们有一些比较好的专利技术被侵权后,不知道通过什么司法程序来进行保护,这可能是洛阳本地人维权少的一个原因。”杨连专说,这同时也表明洛阳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高新技术还非常有限。如何更好地引导企业进行维权呢?杨连专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洛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但进企业、社区、高校等,也可以扩展到中小学,从小就让孩子们有知识产权意识,要让他们知道,拿了别人一元钱是偷盗,用了人家的一个软件等无形资产没有付费,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同样也是侵权。企业付出了财力、物力、智力,通过一个艰难的过程,才生产出高端产品,要迅速上升到法律保护高度,比如说申请专利、商标等,然后维护好这种产品。当别人侵犯的时候,一定要迅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使知识产权为企业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据悉,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了29名在洛阳市享有较高声誉的技术专家担任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通过对企业走访、发放手册、发放联系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和防范侵权的意识。

附:洛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摘选

1. 技术改进的发明专利不侵权

【案情】张某享有“挤扩桩的一种施工方法和专用挤扩设备”发明专利权,他认为裕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及祁某在华阳(洛阳)电业有限公司电厂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的专利方法和设备。

【评析】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经过技术改进使用了与原告专利范围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侵权。

2.员工跳槽挖单位“墙脚”侵犯商业秘密

【案情】刘某是一家军工企业的总经济师,负责某产品的研发。后来,刘某单方辞职,到另一公司就职,生产和在原企业一样的产品。该军工企业认为该产品技术成果应属企业所有,刘某对产品的制作方法、客户名单等信息进行披露,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评析】员工利用在原单位所积累的关系和经验,跳槽后挖原单位“墙脚”,企业对此应当通过设施装备、人员选择、签订合同等方式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

3.消亡企业转让商标无效

【案情】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申请注册“北方永盛”商标时被工商部门以李某已经在相关类别产品上注册“永盛”商标为由予以驳回。后经查询发现“永盛”注册商标系由章丘市仪表厂(已于1999年1月注销)转让给李某的。而李某之前一直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原告认为李某通过使用无效的《商标转让合同》受让商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树立和推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亡。本案中,章丘市仪表厂于1999年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亡。法院判决该厂原法定代表人魏某以已经消亡的企业的名义和李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4. 超出约定范围多使用照片侵权

【案情】梁某为洛阳知名摄影爱好者,某银行为宣传其牡丹卡通过某艺术中心向社会征集牡丹摄影作品,制作牡丹挂历、台历等,其中与梁某约定使用其照片65幅。制作完成后,梁某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多使用了3幅,既未经许可又未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评析】除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作品外,几名被告为商业目的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

【案情】段某销售明知是假冒的“六个核桃”、“娃哈哈”和“营养快线”等注册商标的饮料,销售金额达 52095元。

【评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起刑标准,构成犯罪。